葛长银:个税政策调整不能忽视年终奖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一个人的月收入扣除免征额和其他减除项目后,应纳税额为5000元,依据税法规定,其中的3000元适应3%的税率,应纳税90元(3000×3%);另外2000元适应10%的税率,应纳税200元(2000×10%);当月合计纳税290元。 但中国个税税率分了七级,分段计算相对麻烦,为了计算方便,税收部门就提前在各档税率之间算出一个速算扣除数——比如在3%至10%这两个税率之间,依据低档的应纳税额和税率之差,即“3000×(10%-3%)”算出210元的速算扣除数,按高档税率计税时减除:5000×10%-210=290元。 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后,先根据奖金数额找税率,比如年终奖36000元,除以12个月,就是30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1080元(36000×3%),不涉及速算扣除数,跟每月按3000元纳税90元(全年1080元)一致;年终奖如是60000元,除以12个月就是5000元,适用10%的税率,但依据税法规定只能减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即210元,纳税60000×10%-210=5790元。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