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加某、计某(均在逃)等人合伙在柬埔寨某市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利用虚假炒股类诈骗软件实施诈骗。 2...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加某、计某(均在逃)等人合伙在柬埔寨某市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利用虚假炒股类诈骗软件实施诈骗。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廖某受加某的邀请从中国出境柬埔寨加入该诈骗集团,负责整个团队的股票技术培训、发送诈骗话术剧本、直播间对接、管理业务员等工作,期间加某、计某的诈骗公司实施诈骗金额高达1300万余元,被告人廖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622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利用通讯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