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在法律实践中,合同根据其成立方式可以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其中,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强的现实约束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实践性合同的总结与归纳:
一、实践性合同的定义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一方履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正式生效。这种合同强调“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常见的四类实践性合同
以下是法律实务中较为常见且明确规定的四类实践性合同:
| 序号 | 合同类型 | 定义说明 | 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 是否需要完成特定行为 |
| 1 |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以实际交付借款为合同成立要件 | 是 | 否 |
| 2 | 保管合同 | 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接受后合同成立 | 是 | 否 |
| 3 | 运输合同 | 承运人接收货物并开始运输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 是 | 是 |
| 4 | 借用合同 | 借用人向出借人借用物品,出借人交付物品后合同成立 | 是 | 否 |
三、实践性合同的特点
1. 需交付标的物:与诺成性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必须以实际交付为前提。
2. 风险责任较早转移:一旦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通常由接收方承担。
3. 合同成立时间点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往往与交付行为同步,便于法律认定。
4. 适用范围有限:大多数经济类合同(如买卖、租赁等)为诺成性合同,而实践性合同多用于生活或小规模交易。
四、结语
了解实践性合同的种类及其特点,有助于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涉及物品借用、借款、保管等情形时,应特别注意合同的成立条件。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区分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是保障合同效力、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基础。
注:以上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整理,具体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