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警方通告已经表明王某的确是猥亵了,并且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就凭这一点,周某的诬告罪就不可能成立。诬告是建立在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基础

警方通告已经表明王某的确是猥亵了,并且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就凭这一点,周某的诬告罪就不可能成立。诬告是建立在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基础上。而周某的告发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只是现有证据证明王某情节轻微而已。如果王某妻想要坐实周某的诬告,那么她首先就要推翻警方的行拘15天的处罚。现在看来,这是不可能的。


其实会不会判刑,只需要看一点即可,没那么复杂!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因此,该案的立案标准为:

1、要有捏造他人事实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是,捏造的事实并不一定要是犯罪事实,但至少是行为人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事实。)

2、要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

3、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所以,关键点来啦———什么动作是“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那就是———立案!!!

刑事立案是司法机关启动侦查程序的开端,如果有立案,再加之前面的条件,一般认为诬告陷害行为已经既遂。

请各位注意,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尽管已对王某文采取了立案及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并未完全捏造事实,这一点通过公安机关对王某文以猥亵他人做出治安拘留便可以看出。

所以尽管在立案及后续措施方面,王某文和钱枫不同(对钱并未立案),但由于当事人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一点上,大家倒可以把钱枫事件中的米兰和周某做一个对比。

我说明白了吗?[灵光一闪]


都买套子准备真刀真枪干了,还有人说他无辜替他洗白真可笑。退一步说就算周某有某些举止有诱惑之嫌,难道他就可以这样干吗?别忘了他是有家室的人,首先最起码就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渣渣行为不该受到惩罚吗?


如周某真的是生按白造和无事实拫据,全凭自己刻意捏造事实来诬陷王某文强奷自己,那真的是犯了诬陷罪,是要判刑的。可惜的是公安机关现已通报了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被行政拘留15天,在这里看官要注意,王某文猥亵违法行为成立,只不过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对王某文15的拘留已达治安拘留处罚的上限,这不仅表明有证据证明了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还说明了王某文的猥亵行为并不轻微,否则不会予以这么重的处罚。

王某文妻子凭丈夫的述言来指控周某诬告自己的丈夫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她又是王某文的关联人,这样的指控具有说服力吗?再加上你丈夫犯有猥亵行为并被处罚15天的行政拘留,这也是板上钉钉的事实,王某文想逃也逃不掉的。再加上试问你丈夫为何专买避孕套去人家的房间里,是阿里的工作任务?还是避孕套的商业代理商?我看你还是搂抱好你的丈夫为妙,再不要让他出外寻觅“猎物”。须知“寻猎有风险”。连大名鼎鼎的“顶流明星”吴亦凡也栽进去了,你丈夫这次虽然是佯免一死不用与吴亦凡在狱中交流“学习心得”,但毕竟也受到了“十五天拘留”的锻炼。愿王某文一家人收拾好心情,继续过着美好的生活。


不会判刑的,目前中国还没有一起因为女性诬告,最后女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哪怕王某文真的是被阿里女诬陷,按照目前国内的法制环境,最多也是调解,并不会追究阿里女的刑事责任,现实对男性就是这么残忍,能还你清白,男的都要谢天谢地了。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案件经过,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胡某敏来济出差,入住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入住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桥区维也纳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当晚,4人在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饭后,周某返回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2021年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报警人周某称: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来,第一次送我回来是两个同事一起,后面其中有个男同事自己单独折返进入我房间,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可能发生一些事情,我现在想去查这个酒店的监控,酒店这边说:‘不能看,涉及用户隐私。我这边没办法看,我想问下怎么能看下录像,是不是可以说,警察的人来过后能看录像?目前我没有受伤。”

接报警后,张庄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处警,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值班民警到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后,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对房间进行勘查。经查实,周某系退房后报警,其入住房间己打扫。随后,民警立即带领周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15时15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

第一次:7月27日22时51分,王某文与济南华联超市陈某丽(女)打出租车送周某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在酒店前台,因周某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22时53分,王某文和陈某丽一起把周某送进房间休息。22时58分,陈某丽离开后,王某文间隔15秒离开房间。

第二次:陈、王两人下楼后,陈某丽打车回家。23时04分,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第三次:7月28日0时,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打车准备离开,接到身在杭州同事胡某鹏(女)微信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多次与其联系语焉不详,让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况。王某文连接了视频通话于0时13分进入周某房间,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0时21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第四次:王某文下楼后,因发现自己入住酒店(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的公用雨伞遗忘在周某房间,于0时24分进入周某房间,0时26分取回雨伞后离开房间,打车返回酒店休息。

8月4日,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上,我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受理,依法开展调查。8月10日,市中区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槐荫区分局进行并案侦查。

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这个要看华联张的供词与庭审内容来定,如果华联张与阿里周共谋陷害阿里王,那阿里王妻子可以告赢阿里周!


如果有确凿证据(比如录音啥的)证明,周某的内裤是在周某和张某的谋划下让张某带走,并以此诬告王某文,那就有可能承担刑责。


就是我摸了,我已经拘留完了,我出来了,啦啦啦[泪奔]


其实判不判刑已经不重要了,这已经彻底是社死了,我觉得如果进去还能清闲几天,现在在外边,我都不知道他和老公同事朋友甚至亲属,如何自处。


最好上诉到最高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