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2018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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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2、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3、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4、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6、 停热补贴费有参照以往按全额热费20%收取的,也有按30%、40%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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