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的意思表示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形:“明示”的情况较易判断,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在借条上签字但另一方以短信、微信、电话确认还款或实际偿还借款,以事后追认、明确做出债务共负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情况较为隐蔽,通常表现为只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大额借款,债权人将借款转到未举债配偶的银行账户里,此时可以高度推定配偶应当知晓并认可该债务,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家庭日常需要”原则,即一方为了家庭日常需要所欠的债务,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