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模式(注册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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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流程【1】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2】××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2、【3】××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3、【4】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4、【5】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5、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6、【6】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7】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7、【8】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8、【9】××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9、【10】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
10、申办条件【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11、【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2、【4】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13、【5】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14、【6】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15、【8】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16、【9】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17、【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8、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19、【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21、【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2、【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23、【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24、【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25、【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6、【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7、【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8、设立程序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30、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31、(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32、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3、(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35、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6、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37、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38、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39、经营定位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
40、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
41、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
42、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
43、业务介绍1.直接融资租赁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
44、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45、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46、2.售后回租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
47、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48、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49、3.厂商租赁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50、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51、4.杠杆租赁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
52、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53、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4、5.联合租赁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55、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56、6.委托租赁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
57、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58、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59、7.转租赁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60、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61、监督管理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6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6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6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65、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66、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67、融资租赁优点首付低,月供低。
68、租买消费可以选择零首付,牌照、保险、购置税、汽车装潢等其他购车费用也能分期付款,对于月收入高的购车者而言压力明显减小。
69、一旦租买金未能按时支付,可商议垫付,购车者不会面临车辆被收回处置的风险。
70、利率低,融资租赁的利率是以银行为参照的,一般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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