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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的规定,企业销售的旧固定资产,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已经使用的;

第三,价格不超过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二手商品(包括二手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二手商品和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是经批准认定的二手商品调剂试点单位,均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企业销售的已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同时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以下公式(3%减2%)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第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废旧固定资产,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当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废旧固定资产,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减按2%征收。

4.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销售自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出售其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现行二手物品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3)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用品;

(七)出售自用旧货。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从事免税或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或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以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

对携带物品征收的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进行应税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的购买者为个人消费者;

(2)免税适用于应税销售。

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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