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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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确保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对河流、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功能。
2、在我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的河道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3、国家河流实行统一管理和按水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两岸沙洲、滩地、行洪区、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河流的管理范围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5、在河道管理,禁止修筑堤坝、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种植高大作物、芦苇、柳树、菠萝蜜和树木;河流渔具;弃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6、采砂、取土、淘金、处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掘和修建鱼塘等。
7、在河道管理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8、对于河道管理,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和实施计划,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河道两岸具体距离不清楚,一些地方法规有明确划分。
10、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的河道,就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11、河道管理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趾线两侧各8米至15米的范围;(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游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内外坡脚线延长线两侧各30米至50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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