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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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3010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 (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4、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5、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6、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7、 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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