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湛江女子被当街捅死(姐姐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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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广东湛江,一20岁的女子在街上行走时,被29岁的男同事持刀尾随在后,连捅数刀而死。据悉,女子系当地某酒店的一名员工,行凶者为黄某男,案发前一直在追求女子,在遭到女子的拒绝后,黄某南便两次持刀尾随女子。
第一次的时候,被同行的同事夺下了刀,酒店也因此将黄某南开除,可万万没想到,在相隔几个月后,就再度发生了这样的事。
据女子的同事表示,黄某南一直在追求女子,但没有获得女子的同意,双方之间并没有其他纠纷,之前下班的时候,女子都会和同事一同结伴下班回家,但当天因为女子着急取快递,所以就选择独自一人回家,没想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
目前,黄某南已经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实了交待了自己“因感情纠纷”持刀行凶的事实,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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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某南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黄某南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所以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两罪的最高刑期都是死刑,但由于两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所以法院量刑时还会有所区分。
对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主观恶性较大;而反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所以主观恶性较小。
在日常实践中,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但也不能完全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毕竟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所以在判断黄某南构成何罪时,需要从以下几点予以综合考虑:(1)作案工具的危险性系数;(2)打击的部位;(3)案发的起因、事发前的关系(有无积怨):(4)有无救助行为、行为是否有节制。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南与女子之前并无积怨,仅仅是因为追求女子被拒,就手持足以致命的刀具,连续多次捅刺女子的要害部位,在事后更是没有任何的救助行为,这足以说明黄某南主观上是想剥夺女子的生命,故个人认为,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黄某南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罪,是优先考虑适用较重的刑罚的;如果有从轻、减轻情节,再予以从轻处罚。
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此有网友认为,黄某南或许不会被适用死刑。
但个人认为,我国从严适用死刑没有错,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上述情况讲的是,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进而引发的激情杀人。
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黄某南两次持刀尾随女子,说明其是有预谋的行凶,考虑到被害人女子并没有过错,所以不适用上述的规定。
当然,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黄某南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女子的家属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南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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