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成成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邓瑞珍诉杨刚毅继承纠纷案中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分析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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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瑞贞,女,1966年出生。

被告:杨刚毅,男,1967年出生。

被告:何宝莲,女,1947年出生。

被告:杨刚建,男,1973年出生。

被告:杨刚健,男,1971年出生。

被告:招再,女,1908年出生。

被告:杨炎兴,女,1962年出生。

原告邓瑞贞与被告杨刚毅是夫妻关系。

被告何宝莲系杨当行之妻,杨刚毅、杨刚建、杨刚健、杨炎兴四人系杨当行与何宝莲的子女,招再系杨当行之母。

二、案情:

1989年12月18日邓瑞贞与杨刚毅登记结婚。2003年5月15日,杨当行因故去世,其名下遗留下房屋4间,其妻何宝莲名下房屋1间。原告认为,杨当行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何宝莲作为杨当行的妻子应占5间房屋的50%,其余的50%应为杨当行的个人遗产,被告杨刚毅应占遗产的1/6份额,其他被告各占1/6份额。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杨刚毅对其父亲遗产房屋占有1/6的份额,并对所占有的份额办理过户手续。

三、审判

原告诉称,其丈夫杨刚毅所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原告与到庭被告均确认杨当行的遗产一直未作处理。同时,被告杨刚毅、杨刚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告何宝莲同意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刚毅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遗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又是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并非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未违反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放弃继承其父的遗产将导致不能履行对原告的扶养义务的情形出现,因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继承法》第25条第一款、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邓瑞贞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邓瑞贞承担。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四、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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