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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成成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孩子在幼儿园被打应该怎么处理?,孩子在幼儿园被打伤怎么处理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家长应当多与老师沟通。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了大的伤害,那么家长也不要过于着急,失去理智。先处理孩子的伤势,然后厘清责任,找到相应的责任人。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了,老师最先该做的就是关心孩子的受伤情况,若只是轻伤就可用幼儿园现有的急救药品先为孩子的伤口进行处理,以免感染,若伤口较为严重,则要及时送去医院,同时通知家长,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稳定孩子的伤情,将伤害降到最低。而事故发生后,老师应该就孩子受伤的缘由及伤势为父母讲清楚,并向家长致以真诚的歉意,还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家长,得知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时,应及时与老师沟通,积极配合对孩子的治疗,之后再向老师问清事情原委,要注意的是家长千万不要感情用事,应恰当处理,避免伤害再次发生。另外需要了解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父母应当配合幼儿园对其子女进行教育。当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幼儿园有过错的(包括疏于管理防范等情形),可以责令其适当给予赔偿。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民法典》(2021.1.1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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