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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8〕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所称办事处指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办事处: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借款人之间、购房人之间、借款人与购房人之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如借款人为两人,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

2、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

3、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

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之一应为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

借款人、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不动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贴息贷款等);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三)《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是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指:

1、贷款存在以下情况

(1)当前存在逾期;

(2)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超过4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3)多笔贷款近5年内存在累计逾期合计超过18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4)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5)贷款账户五级分类为可疑或损失。

2、贷记卡存在以下情况

(1)当前存在逾期;

(2)单张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连续超过4期记录(含卡费、年费)或累计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3)多张贷记卡近5年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累计次数超过18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账户状态为呆账、冻结、止付且当前有欠款。

3、准贷记卡存在以下情况

(1)5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2)准贷记卡账户状态为呆账、冻结、止付且当前有欠款。

4、存在其他情况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主要指:

1、借款人夫妻双方无其他各类贷款余额或有贷款余额但偿还能力充分;

2、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有被担保贷款余额但担保能力充分;

3、没有其他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个贷科科长、筹资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信用不良或偿还贷款能力不足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同意贷款,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还款保障方式。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资产证明、存款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

(四)《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款总额的30%;

(3)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组合贷款的评估价以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评估价为准,下同),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

(4)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

(5)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评估价的40%;

(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且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

(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

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款总额的60%。

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4、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商业贷款已还清但征信记录未更新的,贷款申请人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商业贷款合同、抵押注销证明。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