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成成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

大家好,成成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答案】BCD

【考点】诉讼当事人

【解析】选项A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因此,被解散的法人或被依法撤销的法人,不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B正确。诉讼权利能力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只不过其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因此,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C正确。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例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例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性质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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