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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八家子虫,家子说法: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陈先生刚搬到某小区,把花6万多元买的摩托车放在楼下,没过几小时,就被一位大妈无故推倒,损失高达16000余元。事后,大妈据说有精神疾病,其儿子一直躲着不见面,也不赔偿。有人劝陈先生算了,但是陈先生坚持要求追究大妈的刑事责任。该案下周将开庭。

当天,陈先生跟着搬家队伍来到小区,把摩托车停在楼下停车区里,就上去收拾房子了。没想到过了几个小时,他隔着窗户往下面看,发现摩托车倒在了地上。

陈先生觉得奇怪,这辆摩托车重100多公斤,不会无缘无故地倒的。查看监控以后,才发现是一位路过的大妈干的。监控里,大妈走路都颤颤巍巍的,但她路过的时候,看到陈先生的摩托车,竟然慢慢走过去,使了好大的力气,把摩托车推倒,然后才离开。

小区居民说,这位大妈经常这么干,小区里的汽车、电动车都遭过殃。大家都无可奈何。

事发后,警方对大妈做了精神鉴定,发现她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陈先生的摩托车维修要花16000余元,但警方鉴定损失为9000余元。警方对大妈进行了刑事立案,但联系她儿子,对方却一直不露面。

该刑事案件将于下周开庭。

【家子说法】

这件事最奇怪的是,陈先生正当维护权利,却还有不少人对此有不同意见,搞的陈先生压力很大,都不得不搬出小区,另找地方住。这些人真是慷他人之慨,如果损失一万多元的是他们,不知道他们还会不会这么大方,不追究损害者的责任呢?

不管这些人会不会追究,反正个人认为,陈先生作为被害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合法合理的,必须予以支持。其实,大妈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属于公诉案件,也不是陈先生说不追究就可以不追究的了。

一、大妈的精神病为什么没有成为挡箭牌?

在这个事件之前,据说小区里不少居民已经不堪其扰,但是也无可奈何。这可能是因为大家觉得大妈有精神病,也不好追究她的责任。

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精神病也分很多种,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没办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分为三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只有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疾病发作状态下犯罪,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病人,如果有必要的话,是需要送去强制医疗的。

而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个案件里,这位大妈的精神病还达不到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所以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妄图以精神病为借口逃避责任,是不可能的。

二、大妈涉嫌何种犯罪?

在这个案件里,大妈的行为造成陈先生上万元的损失(警方的鉴定为9000余元)。一般人可能以为大妈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是,故意毁坏财务罪里,行为人与被害人都是有一定矛盾基础的。而这个案件里,大妈与陈先生根本就不认识,就是无缘无故地损坏陈先生的财物,其破坏的对象是随机的,纯属没事找事,无事生非。

这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规定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而且这次损毁的财物价值比较大,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寻衅滋事罪破坏的除了被害人财物本身以外,更多地是公共秩序。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一般要比故意毁坏财物罪重一些。大妈如果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话,将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三、陈先生的损失怎么办?

在事件发生以后,大妈的儿子一直躲着,避而不见。但这种行为其实不利于事件的解决,也逃避不了责任。

大妈患有精神病,目前看来应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个案件里,大妈造成的损失是要由其监护人赔偿的。

所以,她的儿子作为监护人,如果不出面解决这件事,陈先生完全可以起诉他,不管他出不出庭,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法院都可以直接判决大妈的儿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她儿子不履行的话,陈先生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她儿子躲是躲不了的。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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