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维权,如何让视听证据为我所用
经审理,法院认定熊师傅提供的录音资料、考勤表、工资单等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遂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因公司对录音证据中的通话对象即辛某的身份予以否认,且录音中未提及欠薪何时发生、欠薪理由、具体数额等情况,仅凭录音无法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亦无法与温先生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欠薪经过相互印证。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