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同年12月,衡山县鹏程驾校学员谢某彬因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低无法通过科目四考试,通过中间人联系了赵某,后者收取了谢某彬7000元“包过费”...

同年12月,衡山县鹏程驾校学员谢某彬因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低无法通过科目四考试,通过中间人联系了赵某,后者收取了谢某彬7000元“包过费”。 同年12月21日即考试当天,按赵某与犯罪嫌疑人邓某元(男,50岁,衡阳县西渡镇人,衡阳市衡工院驾校教练)事前分工商量,由邓某元驾车带“技术人员”陪同谢某彬到达衡阳县科目四考场,“技术人员”给谢某彬穿上了一件藏有针孔摄像头的毛衣并戴上耳机,在车内通过电子设备接收谢某身上针孔摄像头拍摄考试电脑上的考题,并通过无线耳机指导谢某彬完成考试作答。 2020年,宁乡某驾校教练杨某、刘某二人,伙同刘某琴(另案处理),从网上购买电子设备,准备以电子设备作弊的方式帮助他人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俗称科目四),从而从中非法牟利。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