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经法院查明,诉讼过程中,原告的母亲及妻子曾于一审开庭审理前至报案人陈某某住处与其接触沟通。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经法院查明,诉讼过程中,原告的母亲及妻子曾于一审开庭审理前至报案人陈某某住处与其接触沟通。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原告家人在本案诉讼阶段与第三人非正常接触,该异常介入使第三人作为被侵害人在庭审中改变了之前对于事实的描述,与报案时所称及行政查处时的陈述不一致,致使其庭审陈述的证明力明显减弱。 法院经过对第三人改变陈述原因的查明,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等情况,对该庭审中的陈述未予采信。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