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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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24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亦均未做明确规定。
4、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购入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是纳税人的钱。
5、行政事业单位不上缴利润,所以才不用提折旧,但是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6、会计分录处理: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贷:累计折旧扩展资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7、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新)"、贷"固定资产(旧)"。
8、3、把原账中"固定基金"账户余额--次全部转入新账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账务处理为: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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