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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个人信息权

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此次二审稿明确增加了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民事基本权利予以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诉讼时效从成年后起算

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审稿对未成年人受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的时效作出特别规定: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

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人范围,除一审稿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外,二审稿中将其他近亲属也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

增加临时监护制度

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此次二审稿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作出其他临时监护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监护人资格恢复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

草案一审稿对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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