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有几种形式(税负转嫁有哪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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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调节法
市场调节法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的方法。市场价格受供求规律的支配,需求的变动影响供给,供给的变动反作用于需求。商品的价格随着供给与需求的变动上下波动。因此,税负能否转嫁,主要看纳税者怎样利用市场供求变化,并根据市场情况“对症下药”。
(1)当商品的供给为一定时,如果需求增加或保持不变,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承担的税负加到商品价格上,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这种情况是由一种商品生产相对处于数量、质量稳定过程中,即社会再对该产品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就会导致供大于求,而若从这些现有生产企业中抽走资金,减少生产,又会导致供给不足的局面。这种局面在重大应用技术发明和扩大生产之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税负转嫁也是普遍的。
(2)当商品的需求为一定时,如果供给不变或减少,税负就可以通过价格上涨方式转移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供给是否充分掌握需求处于稳定时的程度和可预期能维持多长时间。
(3)如果课税商品供不应求,供给量和需求量相差十分悬殊,且课税商品价格未被抬得过高的情况下,生产厂家在努力扩大生产的同时,生产经营者都还应该尽可能把承担的税收连同各种费用一道转移给购买者,进行彻底的税负转嫁。应该指出的是,商品经济社会税负转嫁不是一件坏事,它是加速供求关系平衡,促进市场繁荣的一种手段。
(4)在某些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课税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属于可要可不要商品的时候,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可能进行税负转嫁的尝试。这是因为课税商品不是消费者必需的,价格低,人们购买的就多,价格过高,人们购买就少,甚至可以不买。
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转嫁尝试会使该商品难于销售出去,一旦商品滞销后再进行降价处理,问津的人也会减少(因为降价往往使人们同产品质量不高或质量发生问题联系在一起)。(华律网)
二、商品成本转嫁法
商品成本与税负转嫁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商品成本转嫁法是根据商品成本状况进行税负转嫁的方法。成本是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作的各种预先支付和投入费用的总和。它一般有三种形态,即固定成本、递减成本和递增成本。固定成本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随产品产量变化而变化的费用和损失。递增成本是随产品产量增加和经营范围的扩大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递减成本则与递增成本相反,它是单位产品随着经营扩大和服务范围的扩展而减少的费用和损耗。从转嫁筹划来看,不同成本种类产生的转嫁筹划方式及转嫁程度不同。
(一)固定成本与税负转嫁筹划
由于这类产品,成本不随着生产量的多寡而增减单位成本。因此,在市场需求无变化条件下,所有该产品承担的税额都有可能转嫁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即税款可以加入价格,实行向前转嫁。例如,骨灰盒,由于人们不会因为其价格是否包括了税款而多买或少买,因此,完全可以实现税负转嫁。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对于成本固定而市场缺乏弹性的商品,它的需求总是一定的,需求变化情况极为少见,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决非是人们主观上想从事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实现。
(二)递减成本与税负转嫁筹划
成本递减的产品是实行税负转嫁的最好形式。由于单位产品成本在一定的情况下,随着数量增加和规模的扩大而减少,单位产品所承担的税负分摊也就减少,因此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出去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然而,随着生产数量和规模的增大,客观上要求降低产品价格的呼声也就增大了。生产经营者为了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也会适当地调低其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但就一般情况来说,这种价格降低的程度不会大于税负分摊在每个产品上的下降程度,即生产经营者在价格调低后,仍会把有关税负转嫁给自己商品的购买者,甚至还可以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三)递增成本与税负转嫁筹划
对于递增成本的产品,企业在这种商品中的税负是不会全部转嫁的,至多只能转移一部分出去。因为成本递增的产品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也会增加,而课税又迫使企业提高产品价格,这样由于价格提高和产量增加的双重压力,产品的销路必然受到影响,继而造成产品严重积压。在这种情况下,厂家为了维持销路,不得不降低产品价格,自己承担一部分应属于消费者所承担的税收。可见,对于产品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增加的生产经营者来说,若不想办法降低成本递增趋势,税负转嫁筹划是难于实现的。
三、税基转嫁法
税基转嫁法也叫税基宽窄运用法,是根据课税范围的大小、宽窄实行的不同税负转移方法。一般来说,在课税范围比较广的情况下,正面、直接的税负转移就要容易些,这时的税收转移可称为积极性的税负转嫁。在课税范围比较窄的时候,直接地进行税负转移便会遇到强有力的阻碍,纳税人不得不寻找间接转嫁的方法,这时的税收转嫁就可以称为消极的税负转嫁。
积极税负转嫁筹划的条件是,所征税种遍及某一大类商品而不是某一种商品。如对生产、经营汽车征的税,对烟酒、农作物所征的税等。这些对大类商品普遍适用的税种实际上忽略了具体不同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忽略了不同产品所承受的税负和转嫁税负的能力,因而为生产经营者转嫁税负创造了条件。在市场价格充分显示供求需要变化的条件下,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信号,进行产品品种的调整,就完全可以实现有效的税负转移,拿汽车生产来说,汽车品种很多,在其生产所有品种的汽车适用同一税率的情况下,它完全可以把绝大多数财力、物力、人力集中于市场上好销售的汽车生产,同理,汽车商店也会这样做。这样该生产厂家及经营商店总会处于设法满足市场需求的状况中,它的产品总是维持其大多数适销对路。因此,保证它们承受的税负部分甚至全部都可以转移出去。对烟酒统一征税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拿酒来说,酒分为白酒、黄酒、果酒、啤酒等。若再细分还可以分出更多种,如白酒可以分为高度白酒、低度白酒,如对高度白酒征收较高税率的税收,造成从事高度白酒生产经营的企业转而从事低度白酒或其他酒的生产经营,这就使生产和经营高度白酒者减少。
高度白酒就会因生产经营者减少而使价格上升,消费者也就因高度白酒减少而被迫以较高的价格购买,结果是使生产经营白酒的生产经营商较为容易地将其所应负担的税收转嫁给购买者和消费者。事实上,凡是征税范围广泛的税(除直接税外),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没有征税。因为它并没有影响市场选择的条件,也没有影响需求程度,只是在同类商品价格上增加了一个金额相等的附加值。
消极性税负转嫁的情况是仅对某类商品中的某一种商品开征特定的税,直接意义上的税负转移就难以实现。因为这时的税负承担者很具体,税基窄,消费者抉择的余地大,如税负向前转移,则价格上升。由于市场存在无税或低税的代用品,课税产品的需求量必然减少,且减少的水平往往大于价格上升的幅度,因此,税负难以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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