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解读(对社会保险法的解读:将覆盖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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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
【举例】市民张先生今年年底将退休,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只缴费11年,是不是代表他丧失了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解读:按照之前的社会保险政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社会保险法》为解决缴费不满15年人员的养老问题,规定了两条“补救”方法:一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既不延长缴费,也不申请转入城乡居保,则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举例】王先生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没到法定退休年龄,他能否享受养老待遇?
解读: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于不能工作,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病残津贴制度,对于这类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的具体标准,还需要国家制定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及时结算
【举例】张婆婆是省内某市一企业的退休人员,现在武汉女儿家常住照顾外孙,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住院看病不光要自己垫钱,还要回市里才能报销。能不能像武汉市的参保人员一样,刷刷卡就什么都不管了?
解读:现在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情况比较多,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前主要是县级统筹,医疗费用报销要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在居住地就医属于异地就医结算,确实不太方便。《社会保险法》提出,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在同一统筹地区将实行统一结算,可以减少异地就医结算。同时,《社会保险法》提出,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保障卡的广泛应用,将方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
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基金可先行支付
【举例】农民工老李在建筑工地工作,因摔倒受重伤,老板想不认账,单位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解读: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待遇
【举例】罗女士没有工作,也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老公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罗女士生孩子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所以,罗女士没有工作,只要丈夫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医保参保费由基金支付
【举例】市民张女士去年底失业了,到现在还没有找到工作,这段时间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生病了,能否享受医保?
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是630元、医疗补助金月标准是45元。《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规定,既有利于提高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也保持了医疗保险缴费期限的累计和衔接,不影响其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关系:能随本人“漫游”全国
【举例】小孙此前在广东工作,今年回到湖北就业,他的社会保险关系能转移到湖北吗?
解读:当前,劳动者跨单位、跨地域、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非常普遍,适应这一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或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收强制性提高
【举例】有的单位通过种种借口逃避参保缴费,有的只为部分员工参保,有的瞒报少报缴费工资基数,对于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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