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晚育津贴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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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育津贴领取条件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且经计生部门认定为初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由女职工享受晚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由男职工享受晚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以由男方单位申领晚育津贴,也可以由女方单位代为申领晚育津贴。男方单位为男职工申领晚育津贴的,生育当月男职工生育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可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总天数计算;自2012年1月1日(含)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总天数计算。
二、晚育津贴领取材料
(一)《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四)《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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