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有效期几年(外观专利的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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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既然主张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保护机制,那么对于核准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定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以续展4次,每次5年。这样既可以适应那些仅需要对外观设计进行短期保护的权利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那些要求长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大企业的要求。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应“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结合这两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两个条件。
1、新颖性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要求基本一致,它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新专利法提高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对通过摹仿现有设计或者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不予授权。另外,新专利法还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等。
2、实用性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不能脱离工业产品而独立存在,因此,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应用,具备工业实用性。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实践中有时出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在先的著作权或商标权的客体进行专利申请,如工艺美术作品和商标标识设计等。为此,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在先权利应该是申请日前已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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