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探讨题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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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做出反应,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写入法律之中,该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兴权利内容,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国著作权领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著作权法》为适应网络的发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增加的内容。具体来说有如下特征: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而,若把侵权行为放在数字环境中,便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放在数字环境中并非都是必须的要件,而仅仅是选择性的要件。这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一)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
但在数字环境中,由于有“深层次链接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人随时可以通过ISP无限制地进行复制,从而难以认定谁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也难以把握。面对这种情况,“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从整体上讲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第一步(未经许可复制,或作为直接传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为,对未经许可制作、使用等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其它行为、以及对一切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考虑‘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区别对待”的方法,同时也为类似百-度侵权案的其它案件提供了一些参考,司法实践中,对百-度的这种“深层次链接行为”多归结为间接侵权。
(二)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当然,大多数侵权行为已经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也有少部分间接侵权可能一时并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带来损害,就拿“百-度侵权案”来说,百-度的链接行为在表面上看并没有对他人的音乐版权造成损害,而仅仅是提供中介性质的搜索服务,而该案二审也以百-度的胜诉为最终定论。但百-度的这种行为具有“潜伏性危害”的特征,百-度在其网站提供了例如新歌TOP100,TOP几百大歌手的排行榜等等内容,事实上就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在榜单之中,被链接歌曲的名称和演唱者的姓名一目了然。而**公司是不可能授权任何一家网站免费提供其旗下歌手所演唱的流行歌曲的。同时这也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三条后半段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因果关系法则”已不能在网络世界中作为一块“试金石”而普遍采用了
传统侵权行为理论认为:有因必有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网络正在考察着这一原则是否符合发展着的需要,在网络世界已经超出了“因果关系”的法则。如上面提到的百-度侵权案,百-度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或同第三方构成《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在实际操作中,间接侵权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深层次链接”所引发的无限制的“复制”行为,也很难拿出一个标准来说谁是直接侵权,谁是间接侵权。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应考虑到两点:是否合理使用,是否为商业目的。或者换一种角度来说,由于网络本身极其复杂,难以认定孰为直接侵权人,孰为间接侵权人?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少数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是根据TRIPS协议增加的,它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所确认的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体现了版权保护的特殊性。大多数场合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复杂的网络环境的具体体现,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版权人的利益。
三、结语
2011年宣判的百-度系列案引发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但要认定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讨论网络服务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就是研究网络服务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要件,责任承担,免责事由等问题。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相关理论、实践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这一问题的研究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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