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吗(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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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辩护最能考验律师的基本素质,由于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越来越慎重,因此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辩护虽无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应考虑到: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二)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四)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五)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六)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七)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八)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九)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一)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十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十四)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十五)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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