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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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处分权的动产合法占有人将该动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时,受让人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要理解掌握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把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允许流转的财产、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注意:因此,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非法转让人采用非法手段而占有的财产,如盗窃物、遗失物等,但盗窃物、遗失物为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除外。另外,盗窃物、遗失物由拍卖市场、其他公开交易市场等依善意方式购买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取得时效,是指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或者准占有他人财产,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制度。
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差别: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时效取得是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的一种,它的构成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这一事实的存在为构成的前提,而善意取得是以取得人取得并占有财产为基础的,不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必要,故而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其次,取得人取得财产的方式不同。善意取得人是通过从不法转让人手中受让而取得财产占有的,而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则是通过直接现实的方式取得财产占有的。
第三,取得财产的代价不同。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必须是支付了对价的,无偿取得财产者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时效取得的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一般都是没有支付对价的。
第四,取得财产的主观状态不同。善意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怀着善意、即不知情,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原则上应为善意。但其要求没有即时取得那么严格。
第五,取得财产的事实根据不同,善意取得人借以取得财产的行为,除不法处分欠缺处分权这一点外,其他方面均符合法律部门的有效要件。而通过时效取得财产的人一般在取得财产的占有时是事实取得的。
第六,两者立法的出发点不同。善意取得是基于善意第三人占有财产的事实,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时效取得则是因为原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亦不必再对其加以保护,则重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同,善意取得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原权利人、不法转让人、善意受让人;时效取得中仅有两方当事人即原权利人和时效利益享有人。
第八,取得人取得财产后以原权利人的责任不同。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后,原所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得向不法转让人追偿,在必要时还可以与善意取得人分担损失。而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一旦因时效完成取得财产后,原所有即便因此遭受损失,也不得要求取得人赔偿或共担损失。
第九,适用客体物的范围不同。理论上普通认为,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动产,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善意取得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于不动产,而时效取得则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在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时效取得利益人须为不动产转移所有之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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