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公司法人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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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2、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二)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主要义务有股东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等。
1、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第八十三条: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三)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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