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成成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开庭审理基本程序有哪些,开庭审理基本程序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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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庭审调查。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①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如实宣布书面证词;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当庭出示;④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⑤宣读勘验笔录;⑥听取申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

(3)仲裁庭调解。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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