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的有关政策法规(新税法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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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要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全面放开铁路投资与运营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并给予社会资本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政策点评:自1994年以来,我国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有机肥(农家肥)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税政策。
首个健康险个税优惠政策试点方案获批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日前获得上海市政府批准,并正式下发至人身险公司。暂行办法明确,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将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政策点评:今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试点。按照工作要求,个人税优健康险试点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试点,各省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评:所谓网络红包,是企业为广告、宣传或以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税法中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20%的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消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起至2015年底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
自2015年8月1日起,符合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政策点评: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关后续管理问题。
取消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政策点评:明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关后续管理问题。
取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政策点评:明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关后续管理问题。
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核准
纳税人享受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政策点评:明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关后续管理问题。
取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政策点评:明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关后续管理问题。
明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点评:上述政策解决了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的税收实务问题,并就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给予明确。
明确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相关问题
日前,税务总局在对深圳市国(地)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中批复: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政策点评:旨在适应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
明确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政策
自2015年9月1日起,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落实国办《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税务总局日前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按照《退税规范》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函调工作,所有的发函、复函及结果处理,必须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网上处理,不允许“机外运行”。要进一步提高发函的针对性。回函地国税机关收到函调后,要及时核查,对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的,不得随意延期复函,复函须明确无歧义。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推广上线工作,进一步提高退库的效率,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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