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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000千克,买价5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材料5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2

贷:应付账款——B企业6450

(二)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支付,则2010年8月31日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

9月1日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6000

(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5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5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260

贷:原材料——甲材料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5000

贷:原材料5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