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什么法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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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但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足50%的,可以继续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问:为何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因此,为方便纳税人操作,本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问:购买“二手”机器设备,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吗?
答:购买的机器设备虽然是卖方已经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来看,此固定资产属于新购进的,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问:“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问: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口径及单位价值的确定?企业在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加速折旧优惠,但以后年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明确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为此,对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性。
单位价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的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方法确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
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及可操作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已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不再调整。
问:购进一栋已使用10年厂房。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你公司购置的厂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为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问:实行加速折旧时,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随意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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