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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原则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具体规定

1.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解释】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三费”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企业拨缴(而非“计提”)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转让财产收入。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非“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案例】甲企业2012年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支付全部租金24万元。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24÷12×4=8(万元)。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税金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准予税前扣除。

【解释1】企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税金(如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解释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解释1】企业因存货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解释2】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的应当是“净损失”,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5.其他支出

(1)借款费用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2)利息支出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保险费

①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③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④除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环保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①基数与比例

②支付对象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③支付方式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入账方式

(A)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B)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⑤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

(A)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B)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解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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