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如何写范文(再审申请书如何写)
大家好,成成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再审申请书如何写范文,再审申请书如何写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再审申请书是再审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类似于普通诉讼程序中的起诉状。提出再审申请时,能提交一份结构清晰,内容重点突出,法律关系准确,说理翔实明了的再审申请书,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民诉法和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除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以上法律规定,对再审申请书的结构,要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该要求组织再审申请书的内容。根据笔者的经验,撰写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查阅一审、二审案卷,确定再审理由
一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要对一审、二审案卷进行仔细的研究,重点是研究一审的案由是否恰当,诉讼请求是什么,主要证据是否被采纳,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那些问题,法庭庭审情况,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诉讼程序中和实体认定上存在那些问题等。经过仔细的梳理后,结合民诉法179条的规定,找出申请再审的理由。
二、围绕再审理由,搜集证据材料
再审理由确定后,首先要对一审、二审的证据进行整理,寻找对再审有利的证据,第二是对庭审笔录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合议庭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第三是围绕再审理由,组织新的证据。
三、根据再审申请书格式,撰写再审申请书提纲
再审申请书一般包括各方当事人,再审针对的生效裁判文书,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理由等四部分组成。再审针对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再审请求比较简单,可以首先确定内容。如果一审、二审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列明再审当事人时,就比较复杂一些。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再审申请书的重点部分,应仔细研究,多次推敲,争取能做到严谨、简单、明了、清晰。
四、列明再审当事人
1、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一般是原审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案外人一般不能作为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对标的物有主张权利,但不能通过新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利益的案外人。例如,法院将案外人的财产判决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案外人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利益的情形。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来确定,一般是指原审中胜诉的当事人。
3、再审其他当事人
再审其他当事人是指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应该按照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列明。如果当事人一审和二审中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则按照一审地位列明即可。
五、申请再审理由
根据笔者的理解,申请再审理由部分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主要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和论述部分。
1、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诉法第179条和182条对再审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撰写再审申请书的时候,应根据上述法定事由,确定一点或者几点作为提出再审的事由,首先在再审理由部分进行明确表述。因为合议庭在对再审案件进行审查的时候,主要是看列明的再审法定事由,该法定事有没有证据和事实依据。
2、论述部分
论述部分是再审申请书的精华之所在,能体现出再审申请书的质量高低。写论述部分主要应该考虑三个问题,一是原审错误的地方在哪里,错误的原因是什么?二是再审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有事实依据,证据能否充分证明。三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合理性在哪里,为什么应该进行再审改判。
再审的特点
1、程序性质的特殊性,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既不是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2、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特殊性,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再审程序的提起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提起再审程序,意味着不再受原确定裁判既判力的拘束,所以提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是裁判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互相平衡的结果。因此,提起再审,必须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4、再审对象的特殊性,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包括调解书。
5、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对再审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是上级法院提审的,也适用第二审程序。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