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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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踏空”劳动者能否索赔
案例:
张先生供职于天津某电子公司,工作出色的他在业内小有知名度。去年年底,经猎头公司搭桥,某软件公司上海分*司向张先生抛来了“橄榄枝”———开出优厚条件,诚邀他转投上海工作。张先生通过电邮回复了这家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完成了相关测试,最终得到录用。
今年1月,张先生在收到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向原公司办理了辞职手续。不料,当他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兴冲冲地前往新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由于原定的研发项目取消,公司将不再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跳槽“踏空”,张先生一夜间失了业。对此难以接受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公司告进法院。
说法:
审理此案的徐汇区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双方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依诚实信用原则均应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有过错的一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这种赔偿责任又被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根据张先生及有关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有关公司以项目取消为由拒绝与张先生订立劳动合同之举,属于一种缔约过失,公司须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解放日报)
员工违规跳槽单位也不能扣档案
福山区的孙某在一企业上班,刚参加工作时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交4000元的违约金。去年4月份,孙某因特殊原因向该厂打了辞职报告,至今,他的档案被该厂扣留。
2006年,孙某被高薪聘请到福山区一企业,企业担心孙某半途跳槽,就与他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只有干满3年才能辞职,否则视为违约;如果在3年内该厂将他辞去,也视为违约。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40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