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有什么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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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义务机关一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法院外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有关一决的规定,与人民法院赔偿一决相同。
(二)复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在司法赔偿中,除法院赔偿的外,复议是必经程序,复议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上连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下也连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但也有人提出,复议程序不应设置为必经程序,而应作为可以选择的程序,由赔偿请求人自行决定,是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后再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不是本文讨论要点。
(三)赔偿委员会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赔偿请求人仍不服的,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进入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确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生效,实质为一决终决,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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