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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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开会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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