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 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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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未受法律禁止的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2)权属合法,无争议,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3)申请资料齐全。
二、办理材料
提供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属司法裁决的。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属司法裁决的。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属企业改制的。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属企业改制的。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属企业改制的。
无属企业改制的。
无属转制的。
无属抵押的。
无。
无,属补办土地出让
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自然人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涉及委托的。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涉及委托的。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涉及委托的。
转让方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需提交董事(或股东)会关于土地转让的决议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网址:http://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漠江路139号不动产登记中心大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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