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企业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哪些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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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对废旧物质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于2004年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是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是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四是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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