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依据是什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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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所谓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如: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等。
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行为,如因履行行为归于无效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等;
二、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损失,与取得利益对应,也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因果关系有多种含义,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的观点,即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不一致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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