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税收征收方式的通告通知(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税收征收方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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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可凭机动车行驶证或复印件到全市农*社任何一个营业网点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核定征收的车辆营运税收。农*社代收上述税收的时间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定工作日。
二、有下列情况的,必须先到所属镇(区)地税分局办理相关手续:未到地税部门办理车辆基本资料登记或变更的;需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的;申请车辆减免税的;逾期一年以上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营运税收的。
三、我市车辆实行先完税后年审的办法,已完税和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可直接到交警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税收的,地税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五、详情可向东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咨询。
(电话:0769-2887110)或浏览东莞地税网站(http://www.dgd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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