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成成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乘人之危合同无效,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有效吗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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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1)何为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使用别人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实在意愿而缔结的合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则:“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风险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对方利益的,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方当事人处于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所谓风险境况,是指给予防止或免除严重晦气的状况,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向对方提出严苛的条件的意图,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严苛条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活跃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沉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回绝对方的合理恳求。提出严苛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风险地步或急切需求之中。

3、对方当事人被逼承受该严苛的条件,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

4、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明而遭受严重丢失。严重丢失一般表现为产业上的丢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丢失,如被逼签定约束人身自由或有损品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遭到约束,或品格利益遭到危害,该严重丢失是因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即承受严苛条件而造成的。

(2)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的效能

合同法四条规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合同是对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位置对等,所以合同的缔结要求是两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自己的优势位置或对方暂处窘境,逼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为不是实在的心里毅力,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恳求予以改变或吊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一方以欺诈、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这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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