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书(如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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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办流程是什么?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二、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出生证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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