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基金“老鼠仓”,民责刑责都要追究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遏制基金“老鼠仓”,民责刑责都要追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为公募基金投研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姓基金经理知悉A基金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指挥配偶刘某操作“闫某”证券账户下单交易,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该账户与A基金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趋同买入盈利1566.26万元;上海证监局对张某没一罚一,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另一个案例是某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员王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趋同交易,被处以50万元罚款。
一般来说,内幕信息是与上市公司运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有关信息,未公开信息属于除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外的信息,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等,这些信息对证券内在价值未必有实质影响,但由于机构的持续买卖也可能导致证券价格的较大波动。基金、保险资管等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也可取得与内幕交易类似的非法收益。
对公募基金“老鼠仓”,笔者认为除了行政处罚,也要重视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新证券法第54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目前除了虚假陈述,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还比较困难,对此,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好“老鼠仓”的民事责任。
另外,“老鼠仓”相关主体负有赔偿责任,基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值得探讨。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民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而非直接委托给基金经理来打理,“老鼠仓”的产生,是由于基金公司对从业人员监管不严或疏于监管造成的,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损害基民利益,等于基金公司背弃了承诺和信托、违反了合同,或需按照合同法等承担连带责任。
在刑责方面,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但其中并未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特别严重的情形,加上“老鼠仓”可能还有投案自首等行为可争取从轻处罚结果,因此之前一些“老鼠仓”案例违法主体被判缓刑。
按相关规定,老鼠仓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等情形,就构成“情节严重”,就应予立案追诉。建议一方面要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对利用未公开信息行为严厉追究刑责,另一方面可考虑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同时对应内幕交易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律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基金行业应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来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基金业协会可更多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提前防范合规风险。基金公司在任命高管或聘用员工之前,理应强化对相关人员的背景调查,深入了解其职业道德、诚信记录等,从源头把好用人关,加大对从业人员个人股票交易排查力度,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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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金融报